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期貨公司調整保證金標準可以分為普遍調整和單獨調整兩類,普遍調整是期貨公司面向全體投資者統(tǒng)一調整保證金收取標準,單獨調整則是面向某一具體的投資者進行調整。一般來說,期貨交易所調整保證金標準、期貨市場情況發(fā)生變化或者期貨公司認為必要時,期貨公司會普遍調整保證金收取標準,并以公告或通知方式向全體投資者發(fā)出;當期貨公司認為某一投資者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風險較大時,會針對該投資者單獨調整保證金標準,并向其單獨發(fā)出通知。在實際交易中,期貨交易所調整保證金標準是期貨公司調整保證金標準最常見、最主要的原因。
調整保證金標準直接關系到投資者交易的可用資金、賬戶風險率、交易結算結果等重要事項。雖然期貨公司調整保證金不需要征得投資者同意,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和《期貨經紀合同》約定,期貨公司應當通知投資者。對于期貨公司調整保證金的具體標準,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期貨公司往往在期貨交易所保證金標準基礎上,根據(jù)市場情況、自身風險控制需要、投資者風險狀況等,綜合確定保證金收取標準。
對此,投資者應當及時了解期貨公司保證金標準調整情況,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避免因為保證金標準調整導致保證金不足,以及追加保證金不及時而被強行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