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本期“投資者保護·明規(guī)則、識風險”案例將為大家揭開委托交易可能會出現(xiàn)的盜竊資金現(xiàn)象。希望各位投資者能從中吸取教訓,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案例:
2013年3月21日,上期所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某期貨公司客戶黃某與另一期貨公司客戶韓某在線材(WR)1402合約上發(fā)生對敲交易527手,交易造成韓某賬戶虧損1,019,390元,黃某賬戶盈利1,028,980元。
上期所初步排查發(fā)現(xiàn):韓某賬戶內資金系韓某女兒及劉某共同出資,劉某將賬戶委托給網(wǎng)上結識的劉某某操作,劉某某又將賬戶委托于王某,王某再委托本案另一涉案人黃某操作。
考慮到本案涉及面廣、涉案人員多、金額較大,上期所在進行初步排查后將案件線索移送證監(jiān)會,同時公安機關也隨即立案調查。
經(jīng)調查,2013年3月,犯罪嫌疑人胡某假借黃某之名開立期貨賬戶,并冒名黃某通過配資公司騙取受害人韓某的期貨賬戶及密碼。3月21日,另一嫌疑人陳某操作黃某賬戶,胡某操作韓某賬戶,在線材(WR)1402合約進行對敲交易,將受害人韓某的賬戶資金轉移到黃某賬戶。
進一步排查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胡某伙同丁某、張某、陳某等四人采取相似手段涉案多起。他們以提供配資保證金、高額收益為誘餌,騙取受害人信任,以委托交易為名在期貨市場實施“對敲”交易,將受害人的期貨賬戶內的資金轉移至由他們控制、以假身份開設的己方賬戶內。
四人還進行了明確分工:胡某負責騙取他人期貨賬戶、盜用假身份開設己方賬戶和操作受害人的期貨賬戶實施“對敲”交易;陳某負責操作己方賬戶與胡某操作的帳戶進行“對敲”交易;丁某負責“對敲”交易的資金劃轉;張某負責提供胡某等人進行對敲交易時需要的資金。
自2012年12月起,胡某等四人依次在燃油、棕櫚油、線材和黃豆2號等期貨品種上進行對敲交易,共導致數(shù)位受害人期貨賬戶虧損共計720余萬元,非法獲利550余萬元。
其中,2012年12月,胡某騙取受害人任某的期貨賬戶及密碼,借用客戶陳某期貨賬戶在燃料油(FU)1310合約上進行對敲交易,致使任某賬戶向陳某賬戶轉移一萬七千余元。后因該筆交易被交易所察覺異常,從而凍結陳某賬戶銀期轉賬功能,胡某未能將盈利資金轉出。
2013年6月1日,胡某等4人又來到珠海,準備以同樣手法再次通過期貨市場“對敲”交易進行詐騙犯罪時,被公安人員一舉抓獲。
解讀:
本案中,不法分子以“委托理財”、“配資”等名義獲得了受害人的信任。他們在獲得他人期貨賬戶交易操作權后,與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以轉移資金為目的的“對敲”交易,其行為可能涉嫌《刑法》中的侵占罪或盜竊罪。(一)《刑法》第270條規(guī)定,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的。(二)根據(jù)刑法第264條的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根據(jù)上述案件調查情況:自2012年12月起,胡某等四人為非法牟利,單獨或事先合謀,以代為操作期貨賬戶或配資為名,騙取受害人的期貨賬戶及密碼,同時使用虛假的身份證開立己方控制的期貨賬戶。通過操作己方控制的賬戶和受害人賬戶在燃油、棕櫚油、線材和黃豆2號等期貨品種上進行“對敲”交易轉移資金,造成受害人賬戶虧損和己方賬戶盈利。
2015年12月,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為胡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判處四名涉案人五年到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啟示:
本案中,胡某等四人以代客交易、委托理財或進行配資為名,以提供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他人期貨賬戶和密碼,通過對敲等手段盜取受害人資金。
在這里提醒廣大投資者:委托他人操作期貨賬戶存在風險,一旦遭遇操盤手進行“對敲”交易迅速轉移資金,其從出金到取款的速度極快,投資者往往會陷入人財兩空的境地。此外,“配資”行業(yè)近年來迅速興起,缺乏業(yè)內標準和有效監(jiān)督機制,投資者與配資公司簽署的所謂配資合同大多屬于民間借貸性質,依賴于配資公司本身的自律及誠信,存在較大信用風險。
而在此類案件中,有的受害人以為自己只要控制住資金調撥權,最多只承擔投資損失,但沒有想到犯罪分子會通過在不活躍合約上進行對敲交易而快速轉移賬戶資金。本案中,受害人賬戶被層層委托,違法犯罪分子在異地遠程交易,盈利后出金到取款的速度極快,案件偵破難度較高。
因此,廣大投資者應切實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委托交易要當心,不要將期貨賬戶“出借”、“出售”給他人使用,防止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如發(fā)現(xiàn)自己的賬戶被他人“對敲”,首先應盡快修改交易密碼,及時向所在期貨公司、交易所反映情況,并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法律途徑挽回損失。